- 单价:万起
- 面积:㎡起
- 类型:住宅
- 占地面积:批准总用地面积20195.65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
- 年限: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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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
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办理国有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申请》及有关报审文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因进行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使用丰台区右安门村国有土地,批准总用地面积20195.65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该项目回迁房及其配建的非营利性住宅配套服务所分摊的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配置,项目房屋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该项目仅限于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员回迁安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剩余房源纳入丰台区保障性住房体系进行管理。上述用地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或从事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其他配套及非配套用地,按有偿方式另行办理供地手续。
三、项目用地拆迁完成后,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具体事宜请有关部门办理。
此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新建项目公示
为加强划拨用地管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拟决定划拨丰台区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该项目用地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拟按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丰台区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项目;
用地位置:丰台区右安门村;
申 请 人: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城镇住宅用地;
申请用地面积:20195.65平方米。
二、 公示时限
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7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
地 址:丰台区丰台北路127号
联系电话:63896215

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公告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提升本地区环境,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右安门村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参照征收、棚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根据【丰政函(2019)166号】主体授权批复,由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10月15日经右安门村村民代表(暨股东代表、党员)大会第十二届第3次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现将本次搬迁涉及的主要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北甲地地块(东至嘉园路、南至草桥南街,西至北甲地西路、北至玺萌丽茹小区)、四顷三东地块(东至现状路、南至角门西里南街、西至马家堡西路、北至规划河道绿线)、四倾三西地块(东至马家堡西路、南至嘉围公园、西至角门西路叉口、北至旱河)。
二、搬迁人及被搬迁人
1、搬迁人是指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主体即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并由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搬迁办公室负责具体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2、被搬迁人是指北甲地地块(东至嘉园路、南至草桥南街、西至北甲地西路、北至玺萌丽苑小区)、四顷三东地块(东至现状路、南至角门西里南街、西至马家堡西路、北至规划河道绿线)、四倾三西地块(东至马家堡西路、南至嘉囿公园、西至角门西路叉口、北至旱河)范围内经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农民户、半工半农户、农转居户(以下简称被搬迁人)。
三、补偿方式
符合本方案的被搬迁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在本产权户指标额度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简称房屋安置方式)两种方式,但每产权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搬迁人在同一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计算补偿款和核算回迁房指标时应合并计算,且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四、实施搬迁工作的搬迁、评估、测绘、拆除单位的确定:实施搬迁工作的搬迁、评估、测绘、拆除单位已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五、2021年10月25日为本项目的人口认定时间截点,被搬迁户、被安置人口以及宅基地面积依据《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认定。
六、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10月25日)起,搬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房屋租赁;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户口迁入(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七、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变更房屋产权人或所有权人的,仍按照搬迁公告之前确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安置房总面积和补偿总金额)进行补偿。
八、搬迁期限
1.咨询期: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5日
2.搬迁预签奖励期限:2021年11月6日--2021年12月7日
丰台区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嘉祥弘益):2021年10月25日
北甲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原地回迁安置房!安置房位于南三环玺萌壹号院北、玺萌丽苑南侧地块,共有六栋住宅楼,地上建筑规模39400平方米,地下建筑规模27000平方米。
北甲地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购买人均安置房按70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

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北甲地拆迁补偿方案)
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可以选择货币补偿(58332元/建筑平方米)或房屋安置房屋安置按人均50平方米,每产权户最大不超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提升本地区环境,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右安门村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参照征收、棚改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搬迁人是指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主体即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搬迁办公室负责具体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综合小组
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区住建委、区司法局、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右安门街道、马家堡街道、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嘉祥弘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综合组,建立健全特殊问题认定处理机制。如遇特殊事项、历史遗留问题,由综合小组会商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处理决定。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报请区重大办会议审议。
第四条 认定小组
为确保宅基地搬迁补偿认定等相关工作“依法据实、合规有序”,由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牵头成立认定小组。认定小组按照1994年右安门村统一测量结果、户籍登记状况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共同认定宅基地权属、面积及被安置人口。认定范围包括: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安置人口等,并出具“宅基地安置人口、宅基地面积确认单”,将认定结果作为搬迁补偿依据。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被搬迁人是指C4地块(东至嘉园路、南至草桥南街、西至北甲地西路、北至玺萌丽苑小区)、F2地块(东至现状路、南至角门西里南街、西至马家堡西路、北至规划河道绿线)、西四顷三地块(东至马家堡西路、南至嘉囿公园、西至角门西路叉口、北至旱河)范围内经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农民户、半工半农户、农转居户(以下简称被搬迁人),最终以规划文件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实施搬迁工作的搬迁、评估、测绘、拆除单位的确定: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搬迁工作的搬迁、评估、测绘、拆除单位。
第二章 搬迁工作规定
第七条 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房屋租赁;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5.户口迁入(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八条 搬迁人在搬迁工作开始前,应将《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范围、搬迁期限等相关情况向被搬迁人宣传解释。
第九条 搬迁人应在搬迁范围内发布搬迁公告。搬迁公告应当明示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和搬迁限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搬迁人应当与被搬迁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 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交由搬迁人统一拆除。
第十二条 搬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搬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宅基地、房屋的认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面积认定
原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994年右安门村统一测量结果认定。搬迁范围内人均拥有宅基地面积较少,综合历史因素,认定标准如下:
1.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1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44㎡;
2.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2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88㎡;
3.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3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133㎡;
4.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4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168㎡;
5.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5人的,宅基地面积认定为200㎡;
6.一宗宅基地内认定人口为5人以上的,以5口人200㎡为基础,每增加一口人,宅基地认定面积增加20m,但最高不超过267㎡。
7.原宅基地面积按被认定人口计算,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现状宅基地面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67㎡。
第十四条 合法宅基地以外建设的房屋及未取得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建设的二层及以上(含地下室)的房屋不予认定,但对于在预签奖励期限内配合搬迁工作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被搬迁人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宅基地(以交钥匙为准)后由拆除公司拆除。
第四章 产权户和被安置人口的认定
第十五条 产权户的认定
原则上每宗宅基地为一产权户,但在预签奖励期内被搬迁人配合搬迁人工作并同意签订线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已婚子女(户口在册)可单独认定为一产权户。
第十六条 被安置人口的认定
以发布公告日期为安置人口的认定截点,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计入安置人口。
1.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及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其父母至少有一人户口在搬迁范围内且为本地一方婚生子女的;
2.学龄前儿童,其父母至少有一人户口在搬迁范围内且为本地一方婚生子女的:
3.服现役的士兵;
4.正在服刑的人员;
5.在安置人口认定截点前,与搬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人员合法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的非搬迁范围内户口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6.在预签奖励期截止日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但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新生儿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1.在安置人口认定截点前死亡但尚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
2.在搬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
3.搬迁范围内与合法产权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空挂户”。
第五章 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八条 搬迁补偿方式
符合本方案的被搬迁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可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在本产权户指标额度内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简称房屋安置方式)两种方式,但每产权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搬迁在同一范围内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计算补偿款和核算回迁房指标时应合并计算,且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变更房屋产权人或所有权人的,仍按照报迁公告之前确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安置房总面积和补偿款总金额)进行补偿。特殊情况经认定小组同意可分别签订协议,但宅基地面积、奖励、补助及安置面积不超过原认定标准。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方式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补偿总款=搬迁评估价款+搬迁奖励及补助。
第二十条 房屋安置方式
一、 评估价款
评估价款=综合补偿价x认定宅基地面积+被搬迁房屋及设备、装、附属物价格
其中:综合补偿价=11000元/平方米;被搬迁房屋及设备、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定向安置房相关规定
(一)回迁安置房的位置
回迁安置房位于本项目区域范围内(以规划部门核发的文件为准)。
(二)认购原则
1.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指标面积)购买回迁安置住房。在预签奖励期内配合搬迁人工作按照户型搭配方案认购安置用房的,因户型原因导致实际安置房面积超出人均指标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可在原有套数不变前提下按原价购买超出部分面积,每产权户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安置房指标小于经认定的合法原宅基地面积的,购房指标可按接近原宅基地面积认定。
3.购房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报告为准。
4.回迁安置房指标不能调剂或转让。
(三) 购房价格
被搬迁人在允许认购的面积范围内申请购买回迁安置房,按70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若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安置房指标面积,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 11000 元标准给予补偿。
(四)差价结算
1.被搬迁人所得搬迁补偿款及各项奖励与补助费支付购房款后的余额,在被搬迁人腾清并交出被搬迁房屋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协议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以存折或银行卡方式支付给被搬迁人。
2.选定安置用房时购房款计算以房屋设计面积为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按房屋实测面积结算相关款项,多退少补。
(五)认购安置房的选房顺序
1.全部安置房一次性公开。
2.按签订《北甲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序,即“先签协议、先选房”。
(六)回迁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第六章 本项目生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搬迁人将按照本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搬迁人自愿预签附生效条件的搬迁补偿协议,预签奖励期限为32日历天,在预签奖励期限内整体签约率达到95%,被搬迁人所签署的协议全部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预签搬迁补偿协议与正式搬迁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预签奖励期限内预签率未达到95%的,本项目搬迁工作终止。
第七章 奖励、补助
第二十三条 奖励
本方案的预签奖励期限为32天,在期限内享受下列奖励,超过预签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
签订协议并交房的,给予每产权户150000元。
二、整体签约奖励
1.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规定生效比例(含95%)时,给予已签约并按协议搬家交房的被搬迁人20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2.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规定生效比例后,每增加1%,给予已签约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房的被搬迁人增加2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预签奖励期截止后按照最终签约比例,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另行签订针对本项奖励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款项与正式协议款项一并计算发放。
3.被搬迁人若因家庭矛盾、住院医病、出国未归等情况在预签奖励期内无法与搬迁人达成协议的,被搬迁人须在预签奖励期限内向搬迁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搬迁人认可,如后期与提迁人达成协议,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整体签约奖按预签奖励期截止期限达到的签约比例计算)。
第二十四条 补助
一、综合补助
按认定宅基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综合补助。
二、购房补助
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购买安置房面积(指标面积)大于认定宅基地面积部分给子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三、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搬迁人以家庭(包括被搬迁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在本市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已售、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需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退租、退购。若因被搬迁人隐瞒或未办理退租、退购导致无法办理安置房后期相关手续的,责任及损失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搬迁人未按本方案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搬迁造成被搬迁人损失的,由搬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搬迁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签约期届满后,被搬迁人未签约的,项目主体将依法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并在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右安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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