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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海辛家园-大兴区海子角村、辛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地址:
服务热线:1362130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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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辛店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为:原地回迁、念坛安置房(期房,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邢各庄安置房(期房,产权性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孙村组团项目安置房位于海鑫北路15号院、17号院,四街五街六街安置房位于双河南里一巷4号院、双河南里二巷2号院,安置房均为现房。




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辛店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辛店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顺利进行,依法维护搬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号)及我区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项目搬迁人为北京城建兴悦置地有限公司。被搬迁人为本项目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搬迁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海文街及兴达中学东边界;南至:规划辛店南路;西至:京开高速路辅路;北至:黄马路及海子角村边界。


第四条  本项目搬迁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搬迁评估、搬迁服务、测绘、安置、全过程咨询、建筑物拆除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被搬迁人应积极配合搬迁工作并到场配合评估,被搬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机构负责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向被搬迁人解释,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六条  被搬迁人应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书一式五份,搬迁人四份、被搬迁人一份。


第七条  村委会职责

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配合搬迁人开展搬迁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确权标准、规则报黄村镇人民政府备案;负责成立“确权工作小组”并对宅基地相关情况出具确认单;负责协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房屋测绘和房屋评估工作;负责为被搬迁人出具与补偿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搬迁人制定本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大兴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搬迁公告。


第二章 认定原则及标准


第九条  被搬迁人的认定

被搬迁人的认定,以宅基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表明的使用人为准。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由确权小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搬迁房屋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表明的面积为准。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由确权小组结合实际清登测量结果予以认定后,报属地政府备案留存,作为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被安置人员的认定

(一)本项目范围内被安置人员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地址为被搬迁院落;


2、被搬迁人及其直系血亲(含配偶);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户籍地址在被搬迁院落但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搬迁人及其直系血亲(含配偶),因征地转非或其他情形确需安置的,经确权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本项目直系血亲是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二)因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原因导致户籍迁出到相关单位的,经确权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三)因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原因应办理户籍迁入尚未办理的,经确权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四)符合本方案安置对象条件的本村户籍人员的非京籍配偶,因政策限制户籍尚未迁入被搬迁院落的,经确权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五)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已故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六)本项目范围内已享受安置政策的被安置人员不得重复安置。


(七)享受过本市拆迁腾退等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八)享受过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九)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的空挂户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十)户籍登记时间在本项目人口调查日期之后(2020年3月23日)迁入的,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员。


第三章 搬迁补偿与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结合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x宅基地面积+被搬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房屋综合定额补偿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60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标准

被搬迁人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 0.4亩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00%进行补偿。

被搬迁人宅基地面积大于 0.4 亩的:0.4 亩以内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00%进行补偿;0.4至0.6 亩的部分(含06亩)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进行补偿;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认定为被搬迁房屋: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第十六条   房屋及其它地上物补偿计算标准

被搬迁人宅基地内的房屋及其它地上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 75%以内的所有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含地上、地下所有设施,下同),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执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标准为1300元/平方米。


(二)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 75%以外的所有房屋,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三)宅基地面积在 0.4亩以上且建筑面积在 26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分别为建筑面积267平方米至400平方米部分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400平方米以上部分 500元/平方米。


(四)对于二层及以上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残值补偿,但不得享受本项目支持重点工程费。


第十七条  安置指标的确定(一)安置指标

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搬迁人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确定安置指标。

1.按人均 50平方米选房

符合本方案被安置人员认定条件的,可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指标。


2.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安置指标

以被搬迁人宅基地内确权面积作为安置指标,计算标准为:

(1)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以宅基地面积 75%确定安置指标;

(2)宅基地面积大于 0.4亩的,以 0.4亩宅基地75%确定安置指标。

(二)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约或交房的,可在原有安置指标基础上,奖励15平方米安置指标(不以分院为基数)。

(三)同一宗宅基地内享受分院政策的被搬迁人应共同确定一种选房方式,合并计算安置指标和奖励指标。


第十八条  回迁安置房选房原则

被搬迁人在本项目中选择的一套或多套安置房总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235平方米。具体规定如下:

(一)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小于235平方米的,被搬迁人选择的一套或多套安置房总面积上限原则为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为便于被搬迁人进行户型搭配,满足其居住需求,对安置指标不满235平方米(含奖励指标)的被搬迁人可以购买不超出20平方米的套内不可分割面积,但选房总面积不得超过 235 平方米。

(二)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大于235平方米的,被搬迁人选择的一套或多套安置房总面积上限为235平方米。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超出2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 32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指标补偿。

上述一次性指标补偿同搬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搬迁人。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房价格

本项目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内的购房价格,按照优惠价72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套内不可分割面积购房价格为20000元/建筑平方米。(以上价格均不含楼层差价)


第二十条  回迁安置房总价款大于搬迁补偿款的,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被搬迁人先行搬迁,待回迁安置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回迁安置房价款小于搬迁补偿款的,其差额部分在双方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搬迁人以银行存单的方式支付给被搬迁人。


安置指标(含奖励指标)小于235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自愿放弃购买回迁安置房(含全部放弃)或选择回迁安置房后仍有剩余安置指标的,按照放弃购买回迁

安置房面积或剩余安置指标面积给予6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弃楼补贴。

上述一次性弃楼补贴同搬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搬迁人。


第二十一条   回迁安置房位置及产权性质

(一)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安置房、新兴家园西侧邢各庄项目安置房、埝坛安置房项目安置房均为期房,产权性质为“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在交易时需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孙村组团项目安置房位于海鑫北路15号院、17号院,四街五街六街安置房位于双河南里一巷4号院、双河南里二巷2号院,安置房均为现房。


第四章 搬迁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分院原则

(一)被搬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参与分院。被搬迁人的直系血亲须依据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认定,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对于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文件的,可提供属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或由确权小组予以认定。


(二)被搬迁人以家庭为单位享受分院政策。同一个项目范围内不得重复享受分院政策。


(三)同一宗宅基地内享受分院政策的被搬迁人应共同协商并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同时签订补偿及安置协议。

(四)分院政策仅限于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

按照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为避免被搬迁人抢建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他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对被搬迁人宅基地内未建房的空地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含04亩)的空地部分,给予9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二)宅基地面积0.4至06亩(含06亩)的空地部分,给予8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三)宅基地面积0.6亩以上的空地部分,给予4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第二十四条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搬迁造成损失,符合下列规定的,由确权小组结合实际经营面积认定营业面积,按照营业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搬迁房屋;(二)已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能够出具纳税凭证;

(三)每个经确权小组确认的原始自然院落只认定一个有效营业执照且不以分院计算。

享受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被搬迁人不再享受本方案支持重点工程费。


第二十五条   工程配合奖

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或交房的,可以享受工程配合奖,标准为 10万元/院。搬迁期限届满后签约或交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迁移补助费

搬迁人给予被搬迁人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迁移费,标准为:座机电话:235元/部;空调:400元/台;宽带网络:525元/户;有线电视:320元/户,热水器(电、燃气、太阳能):300元/台。


第二十七条  房屋周转费(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照其安置指标计算周转费,发放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四个月。周转费低于4000元/月的,按照4000元/月发放。


(二)选择房屋安置的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搬迁人,按照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计算周转费,发放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周转费低于4000元/月的,按照4000元/月发放。

其中:选择现房安置的被搬迁人,按照被搬迁人选购的回迁安置房现房总面积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周转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被搬迁人,按照被搬迁人选购的回迁安置房期房总面积发放,发放时限为回迁安置房通知入住后4个月。


选房后仍有剩余安置指标的,按照剩余安置指标面积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周转费。


第二十八条   搬家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被搬迁人搬家补助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重点工程费

本项目作为重点民生工程,对在宅基地外没有私搭乱建、宅基地内未建二层及以上房屋、宅基地院落不存在经营行为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约或交房的被搬迁人,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 800元/平方米支持重点工程费。


第三十条   提前搬家奖

为鼓励被搬迁人积极搬迁,对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搬迁人,给予提前搬家奖。搬迁期限届满后签约或交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一)在搬迁期的第一阶段奖励10万/院;进入第二阶段(后10天)在10万元基础上,每天扣减1万元/院,扣完为止。


(二)在搬迁期内以村级为单位完成全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签约或交房的,以确权院落为基数给予被搬迁人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搬迁人应当按照本方案对被搬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项目搬迁期限以发布搬迁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双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终审审核后予以生效,逾期交房的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搬迁人搬家时,只能对家具等未作价的可移动物品搬移。如对已作价的房屋及附属物等擅自处理、损毁,被损物品相应价值由搬迁人从补偿款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复核查证,被搬迁人或被安置人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信息等骗取搬迁补偿与安置行为的,所签订协议无效,经重新认定后另行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搬迁补偿及安置全过程接受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问题由议事小组研究会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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